喀什经济开发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全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新政发〔2018〕9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设立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开发区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奖励支持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创新活动、成果显著、有发展潜力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设立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人才与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兑现、监管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和对象
第五条  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扶持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第六条  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培育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奖励扶持自主申报专利并获得授权、主导起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第九条  支持和促进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奖励扶持认定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对企业新建并获得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级别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企业技术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自主申报并获得授权、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经济效益、未重复享受类似奖励补贴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对企业主持起草并获批认可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级别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择优奖励。对于科技创新贡献效益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企业,开发区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奖励资金和奖励标准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奖励申请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重点如实体现实际绩效;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要求提供奖励范围内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申请奖励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年度汇报材料;
(七)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取得奖励项目的次年第一季度内,可申请奖励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奖励资金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及时对申请奖励资金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是否给予奖励的专业性意见,并提交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财政局根据党工委会议结果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所属企业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创建、双创平台创建情况,制定科技创新奖励资金计划,向开发区财政局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后拟奖励的项目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要加大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初审核查力度,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才与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喀什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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