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自贸区喀什片区高质量发展金融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全力以赴推进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在助力国家向西开放战略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贡献喀什金融力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一)支持外资法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新设银行、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
(二)推动喀什地区法人银行机构发展。稳步推进地区农信社统一法人改革,支持法人银行机构依法依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
(三)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网点向自贸区延伸。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立足实际优化网点布局。
(四)优化银行保险机构准入。推动出台自贸区内中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核准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的操作指南,严禁设置任何前置审批条件,有效提升审批效率。
(五)便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推动出台自贸区内中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以及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的操作指南。
二、增强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六)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引导激励作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自贸区投放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一比一”报账模式,优先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对银行机构为自贸区内企业办理的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直接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
(七)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优势,督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稳步提高存贷比,加大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制造、电子产品组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上级行在扩大专项信贷额度、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建立科创企业名录、搭建金融服务平台等方式,精准开展科创企业融资对接。支持银行机构完善绿色项目储备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加强对自贸区内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上级公司请示,争取差异化支持政策,引导保险资金参与自贸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民生工程等领域建设。
(八)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开展自贸区首贷户培育拓展专项行动,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自贸区内企业融资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大力开发适合自贸区内企业实际需求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扩大自贸区信用贷款供给。
(九)鼓励拓展抵质押物范围。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和银行机构运用、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创新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机械设备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缓解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
(十)支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加大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与培育。筛选自贸区内有市场、有潜力、有意愿的企业,建立发债企业后备资源库。组织金融机构与发债重点企业“一对一”进行辅导,推动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十一)健全银行保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内开展特色化经营,构筑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保障能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复制推广其他自贸区试点成熟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银行机构推进数字化转型,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完善金融服务,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与“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深化交流合作,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稳定、透明、高质量融资服务。
(十二)完善现金供应服务。聚焦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引导银行机构加强自贸区内现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增设营业网点,布放自助服务一体机、ATM机等现金存取设备。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自贸区内企业日常反假宣传,提升残损币人民币兑换业务能力,加大小面额票币储备,优化现金供应服务流程,特事特办,全面提升自贸区现金供应服务水平。
(十三)优化账户管理服务。指导银行机构提升自贸区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户结算服务效率,实现账户开立“即来即办”“即开即用”。鼓励银行机构针对自贸区内企业贸易投资,提供便捷适用的支付结算产品和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
(十四)探索赋予运单物权凭证功能。支持铁路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外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信息验证、全程控货、风险控制的责任机制,在落实控货功能基础上,探索多式联运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
(十五)探索开展基于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推动银行机构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融资可接受的单证,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将铁路运输单证作为赔付单据之一,加强对外贸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的服务,为在途铁路运输货物提供风险保障。
三、推进涉外金融便利创新
(十六)提升外汇行政许可办理便利度。加强“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服务平台的推广与运用,引导市场主体线上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实现外汇业务办理“无纸化”“零跑腿”,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脚底”成本。
(十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针对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引导银行机构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环节、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环节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十八)推动涉外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多渠道宣传汇率避险政策,引导企业树立汇率中性管理理念,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
(十九)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鼓励更多银行和自贸区内企业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收支结算方面享受“先办业务,后补材料”的政策红利。通过简化单证审核、税务备案网上核验等便利化措施落实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有效节约企业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十)优化企业差异化管理服务。允许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代理企业出口不收汇,发挥代理企业“强外贸”主力军作用。
(二十一)提升跨境电商跨境结算效率。鼓励银行机构为自贸区内跨境电商提供更多契合业务实际、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进一步满足不同业务模式电商企业的差异化结算需求。
(二十二)推进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改革。探索放宽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使用,允许境外机构按规定在自贸区内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境内支付,便利自贸区内境外机构跨境资金管理。
(二十三)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凭其支付指令直接在银行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境内支付使用,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鼓励银行机构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
(二十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项目收入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将资本项目收入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金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二十五)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允许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支持企业灵活选择借款币种开展跨境融资,允许企业提款币种、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二十六)拓宽市场主体跨境融资渠道。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便利市场主体借用境外资金。
(二十七)推进人民币在贸易投资领域跨境使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本币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鼓励自贸区内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在大宗商品、投资、进出口贸易等经贸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
(二十八)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支持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持续推动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创新人民币政策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落地实施,支持更多企业融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缓解涉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自贸区内银行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内机构的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境外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建设等融资需求。
(二十九)探索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支持自贸区内银行机构探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人民币转让贸易融资资产的可行方式,加快信贷资金周转,合理配置资产负债,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三十)完善外向型经济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服务宣传力度,支持保险公司为国际货运司机及相关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四、筑牢金融风险防范底线
(三十一)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防范。完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发挥日常监测、压力测试、央行评级、存款保险等工具作用,进一步提升流动性风险跟踪监测水平,同时发挥好非现场监管作用,及时掌握自贸区内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运行情况,做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三十二)维护跨境资金流动正常秩序。防范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借助自贸区便利化措施实现违规资金跨境流动。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三)强化金融风险防范跨部门协调。发挥好喀什地区财税金融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协调作用,加强自贸区金融风险联合研判,推动防范化解自贸区金融风险形成合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五、强化措施落地实施保障
(三十四)加强党的领导。各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认识新疆、喀什建设自贸试验区重大历史机遇,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相关金融支持措施落地实施、取得实效的坚强保障。
(三十五)加强业务推动。各金融机构要强化对自贸区内市场主体诉求的调研并积极响应,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自贸区业务推动情况的常态化报送和联系机制,配合做好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加强金融支持措施的宣传培训,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扩大政策传导效应,切实推动各项金融支持措施落地实施、取得实效。
(三十六)加强考核督导。各金融机构要把金融支持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明确责任目标和相应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每年年末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金融支持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报告。人民银行喀什地区分行将金融支持自贸区高质量发展落实情况作为本年度各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共享给各金融机构上级单位、地区财税金融工作委员会。
来源:喀什地区财税金融工作委员会 喀什地区融媒